根据推测,这份函件可能源自广西某司销售草本中药雾化产品遭受到监管措施,并且已经有了关于产品的鉴定结论。因此,该司可能通过“中国中小企业协会”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表达对鉴定结果的疑问,从而引发了这份复函。
复函再次强调了电子烟监管的核心理念:人民健康安全,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。
关于草本雾化产品,媒体一年前就进行过报道,特别是以广西某局对电子雾化装置的“医疗器械”批文为支持的报道。这导致许多企业开始大规模开发和销售草本雾化产品,并在电子烟行业广泛传播。很多人甚至认为不含尼古丁的产品不属于电子烟,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。
众所周知,口服的合规产品通常分为三类:食品、药品和烟草(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)。如果广西某司的产品中,雾化弹(也称葫芦)里装的是具有治疗功能的“药”,并且依据药品相关法规通过技术审评获得批文,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品渠道销售,那么这就是合规的。
换句话说,一些经营此类产品的人可能对“合规”缺乏敬畏之心,对电子烟监管政策也缺乏了解。一些人自以为很聪明,认为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存在漏洞,认为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但他们并不了解,在公共健康和卫生领域,尤其是在食品、药品和烟草监管方面,全球通行的规则是“法无许可皆禁止”。违反者将受到刑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惩罚,总有一款适合你!
最后,从执法的角度来看,复函所提到的“草本雾化产品”面临着以下问题:
1、在主观上,是否仅仅是利用了果味电子烟的空档,向消费者提供没有任何雾化液批文的吸食产品,而不是治疗药物?
2、中药雾化器中的液体成分,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?符合哪些标准?
3、果味成分是什么?能否提供成分清单和来源?能否证明这些成分在中药雾化中的治疗或辅助作用?
4、这类产品在哪些渠道销售?这些产品与获得的医疗机械批文相对应的设备有什么关系?
5、生产物料的采购合同、产品销售合同以及相关税票等文件?
让我们拭目以待,看看这些草本雾化产品将何去何从!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出现……